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教師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名稱為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花蓮市府前路 27 號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第二章 宗旨與任務
第四條
本會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維護教師專業尊嚴,提昇教育品質為宗旨。
第五條【任務】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維護會員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
二 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
三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四 參與各校校務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五 依法派出代表參加各校法定組織。
六 制定自律公約。
七 派出代表參與花蓮縣教師會。
八 維護其他有關會員權益之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正式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本會組織區域內合格專任教師資格者,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二 贊助會員:任職本會組織區域內不具前款資格之教師及曾任職前款區域內之退休專任教師,循入會程序,繳交會費,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即為贊助會員。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 會務之發言權及議決權。
二 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 享受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
贊助會員得享有前項第一款對會務之發言權及第三、四款之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章程及本會決議。
二 繳納常年會費。
第九條【出會條件】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四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由理事長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與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及處分。
三 選舉、罷免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 審議會務人員任免。
六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七 選推派本會組織區域內各校法定組織代表。
八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互選產生,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理事、監事之任期自改選當年八月一日起計算至下二年度之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九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本會所屬會員之個人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通過者。
三 被罷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設各組以推展會務,各組組長由理事長從會員中提名並提交理事會審議同意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組長為無給職。
本會設總幹事一名,幹事若干名,以處理本會一般行政業務,並負責與各相關單位之聯繫工作。
總幹事、幹事為專職人員,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如有特別需要,本會得設特別委員會以及聘請顧問,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設立、聘任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記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千二佰元。
二 捐贈。
三 其他收入。
四 以上收入之孳息。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年十一月廿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花蓮縣政府八九府社行字第○二五三三一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八、二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九日
花蓮縣政府府社行字第 09600976900 號同意備查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
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三、十二、二十五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