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領航傳百代,花工八三新頁翻

[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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