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領航傳百代,花工八三新頁翻

端午佳節將至,請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

一、公務員遇有與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等情,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或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依本規範第5點、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主動備忘登錄,共同建立公務員保護機制,杜絕不當餽贈、關說、應酬等爭議。

二、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令之認知,歡迎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數位學習平臺,規劃或選修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一)依行政院105年12月19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2475號函,自106年1月1日起各機關(構)公務人員每人每年學習時數規定20小時,其中10小時須完成當前政府重大政策、
法定訓練及民主治理價值等課程,並以數位學習為優先;「廉政與服務倫理」為「民主治理價值」課程內容之一,請同仁適時運用上開數位學習平臺之「廉政與服務倫理專區」選修相關課程。
(二)選讀方式得以『廉政倫理』為關鍵字搜尋;或以課程名稱搜尋廉政署製作「廉政三護.阻斷圖利」、「我國廉政政策」、「公務員廉政基本認知」、「公務員法律責
任及案例說明」及「圖利與便民」等線上學習課程。

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請參閱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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